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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区人民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21 10:28:41 打印 字号: | |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防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方案的通知》(冀财非税[2023]1号)的文件要求,现将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收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指正。

一、收费项目:诉讼费

二、收费标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三章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法院有关诉讼费交纳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 【2021】1637号),详见文末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三、收费主体: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四、计费单位:元/每件案件

五、收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法院有关诉讼费交纳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 【2021】1637号)

六、收费范围: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

七、收费对象:案件当事人

八、征收方式通过诉讼费管理系统短信链接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联缴费进行线下转账缴费

九、减免规定:

(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四十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

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十、监督举报电话

井陉矿区人民法院:0311-82089713

    矿区财政局国库股:0311-82089372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申请费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