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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致人轻伤:刑事不构成犯罪,民事无需赔偿
作者:张领军  发布时间:2022-09-08 10:39:55 打印 字号: | |

井陉矿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坚决向“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说不。该院近期审结一起人身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认定被告行为虽致原告轻伤,但构成正当防卫,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2019年2月16日中午,张某在矿区某饭店吃饭时遇到了与朋友在此吃饭的杜某,期间二人发生口角,在饭店大厅内相互撕扯殴打被旁人拉开后,张某跑出饭店来到店外停车场,杜停车场,继续殴打张某,再次被旁人拉开。此后张某准备驾车离开,行驶至饭店门前路段时,杜某跑到马路中间挡在了张汽车前面,要张某下车,张踩了一下刹车躲避杜杜某跳上汽车前发动机盖踩踏。此时,杜某的一个朋友赶来欲车门,张某见状驾车加速离开,杜从车顶摔落受伤。后张某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且累及关节面经鉴定伤情属轻伤一级。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井陉矿区法院提起公诉,后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撤回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张某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在得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2022年初,杜某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自己与张某发生纠纷,在路中间拦截张某驾驶的汽车时被撞伤。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27868.05元张某辩称,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张某、杜某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张某离开饭店后张某追出继续殴打张某;张某驾车离开时,跳到汽车发动机盖阻止张离开,此期间侵害张的行为一直在持续发生。张某在杜某跳上汽车发动机盖、杜某朋友拉拽车门的情况下驾车离开,其行为具有现实紧迫性,是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并无伤害他人之故意。如张某不驾车离开,必然存在被杜某继续侵害的可能。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预见跳上汽车发动机盖及从车上摔下的后果,其伤情为轻伤一级亦不属于重大损害后果,因此张某虽致轻伤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综上,法院认定张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出必要限度,遂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5元由杜某负担。

终审结果:判决后,杜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析: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是对一起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法官办案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要坚决依法认定,要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本案中无论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决定不起诉还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驳回杜某的赔偿请求,司法机关均是以最直接的态度,坚决防范了“谁闹谁有理”“和稀泥”错误作法,向社会传递了任何人面对不法伤害,都可以依法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理念;凸显了正当防卫的核心价值,让合法权利的行使不委屈也可以求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同时,法官也提醒大家,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采取正当、合法的行为保护自己、他人的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一旦超越,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政治部